青岛港集团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全面加强集团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法规条例和标准规范,结合青岛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资质管理
1. 港内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码头、堆场必须具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等资质证件,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地点、货种、方式、范围等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堆存、拆装箱等。
2. 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码头、堆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格配备危险货物装卸、储存、拆装箱作业的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3. 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以及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 进入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的外来运输车辆要具备牵引车和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等;驾驶人员要具备A2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车辆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类别要符合上述资质证件允许的范围。
5. 港内任何单位、任何区域严禁无资质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严禁接卸、装载、换装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所载的危险货物集装箱。
二、严格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货物类别管理
1.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严禁从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规定的1类爆炸品、6.2类感染性物质、7类放射性物质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卸和储存。
2.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对2.3类有毒气体、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2类有机过氧化物危险货物集装箱,必须实行车船直装直取作业方式,不得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
3.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对以下所列3类易燃液体集装箱必须采取如下作业方式:
(1)具有退敏爆炸性质的3类易燃液体:UN1204、2059、3064、3343、3357、3379等,必须实行车船直装直取的作业方式。
(2)具有遇水反应性质的3类易燃液体:UN1162、1196、1250、1289、1298、1305、1717、1815、1994、2234、2338、2353、2378、2395、2480-2486、2985、3274等,在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要实行车船直装直取的作业方式,其他时间正常装卸、堆存。
其他3类易燃液体集装箱正常装卸、堆存。
4.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对以下所列4.1类易燃固体集装箱必须实行车船直装直取的作业方式。
(1)具有退敏爆炸性质的4.1类易燃固体:UN1310、1320、1321、1322、1336、1337、1344、1347、1348、1349、1354、1355、1356、1357、1517、1571、2555、2556、2557、2852、2907、3317、3319、3344、3364、3365、3366、3367、3368、3369、3370、3376、3380、3474、2956、3241、3242、3251等。
(2)具有自反应或自热性质的易燃固体:UN1313、1314、1318、1330、1345、2714、2715、3097、3221-3240等。
(3)具有遇水或空气反应性质的易燃固体:UN1309、1323、1327、1333、1339、1341、1343、1869、2304、3181等。
(4)属于加有抑制剂或限定条件的易燃固体:UN1324、1326、1352、1353、1358、2213、3260、3270等。
其他4.1类易燃固体集装箱正常装卸、堆存。
5.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对4.2类易自燃的物质中的二氧化硫脲(UN3341)集装箱,要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固定区域堆存,其他4.2类易自燃的物质集装箱必须实行车船直装直取作业方式。
6.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对以下所列5.1类氧化性物质集装箱必须实行车船直装直取的作业方式。
(1)5.1类氧化性物质中的硝酸铵类:UN1942、2426、3375。
(2)具有遇水反应性质的5.1类氧化性物质:UN1745、1746、2465、2468、2495等。
(3)属于过氧化物的5.1类氧化性物质:UN1449、1457、1472、1476、1483、1491、1504、1509、1516、1872、2466、2547等。
(4)具有易放热分解、潮湿环境强腐蚀性质的5.1类氧化性物质:UN1471、1748、2208、2880、3212、3377、3378、3485、3486、3487等。
其他5.1类氧化性物质集装箱正常装卸、堆存。
7. 对采取车船直装直取作业方式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海关、海事等上级主管部门查验的,要在青港货运指定安全区域进行查验,青港货运要严格做好待检和查验时的安全间距、安全隔离、安全监护等措施,查验结束后立即移离现场。
8. 集团各危险货物从业单位要认真识别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作业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每半年对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作业类别、货种进行论证,将论证结果报送至集团安技部、公安局消防支队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修订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9. 为最大程度的降低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安全风险,入库堆存的5.1类氧化性物质、4.2类易自燃的物质集装箱只在青港货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其它堆场不得堆存;6.1类毒性物质中的剧毒品集装箱只在QQCT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其它堆场不得堆存;其他种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要严格落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分区域限时限量存放。
三、严格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1. 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申报人员要认真审核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委托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审查合格后,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青岛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未经许可,不得作业。
(2)港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时,距装卸地点5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和机械设备加油作业。
(3)遇有雷电、6级以上(含6级)大风、能见度50米以下的大雾等不符合危险货物作业安全条件的天气时,严禁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雨、雪天气,严禁进行遇湿易燃或遇湿反应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
(4)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区域的明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要严格执行分级审批的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作业、专人现场安全监护和完工安全验收的措施。
(5)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不得在堆场内进行熏蒸作业、集装箱清洗作业。
2. 堆场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收发(签字)、双人保管制度。
(2)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堆场时,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人员必须严格检查相关单据和集装箱箱体、铅封、危险货物标志、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等,特别要检查箱门、阀门等部位的密封状况和箱体温度,检查合格并登记后方可准许进入堆场,对箱体损坏变形、温度异常等危险货物集装箱要立即移离港区或到指定的应急区域观察处置。
(3)出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要于船舶靠泊前48小时内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堆存;进口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要于通关后48小时内提离港口。对因手续不全、业务纠纷、主管部门查扣等原因造成的滞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联系海关、货主等及时移离堆场。
(4)6.1类毒性物质、8类腐蚀品、9类杂类物质中的非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在遮阳棚外场地最高堆码三层高,其他场地最高堆码二层高;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堆码二层高。
(5)港内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最大堆存量、每一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最大堆存量,要严格落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果。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堆存区域、堆存类别、作业方式和周边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第三方安全评价。
(6)要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类别、安全隔离和不同灭火措施分类堆码;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要设置冷藏集装箱专用堆存区域,各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间距要严格落实《青岛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隔离表》(附件1)的规定要求。
(7)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明确堆场的查验区域、外来车辆待检区域等,规划设置堆场内环形、单向车辆通道和消防通道,制定堆场平面图;要在堆场的明显区域,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堆场平面图、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作业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措施以及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进行张贴公示。
(8)无底梁或顶梁的罐式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得上下叠放。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必须放置在第二层。装有6.1类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必须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9)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设专人24小时值守,设定现场巡查路线,指定专人至少每小时现场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发现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通过对讲机、手动报警系统等进行报告。雷、雨、雾、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要增加现场安全巡查频次,加强现场安全监控管理力度。
(10)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现场人员要用好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气体检测仪、红外热成像仪等,对重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安全巡查和重点监测;要设定专人,做好现场视频、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监测设备、自动红外热成像测温系统等现场技防、物防设备设施的日常值守,当出现声、光等报警信号时,立即核实情况,进行报告和应急处置。
(11)当环境温度高于28℃时,对2.1类易燃气体、3类易燃液体危险货物集装箱每小时进行一次喷淋降温(具有雨水反应等特殊性质的除外),每次喷淋20分钟以上;当环境温度达到35℃以上时,应延长喷淋时间。
(1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每季度开展一次避雷、防静电设施的第三方检测,每年7月份至9月份等雷雨天气集中的季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避雷、防静电设施自查,做好自查记录。
(13)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加强堆场内照明设施的检查保养,确保堆场内平均照度不低于20勒克斯。
(14)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地面要按照《安全色》(GB 2893-2008)等标准规定,标明箱区、箱位和车辆通道,要定期漆划,保持标志标线清晰。
3. 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前,码头作业人员要与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集装箱结构损坏、撒漏或渗漏现象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2)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船期间,不得进行海上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3)危险货物集装箱船舶舱内作业时,码头作业人员下舱前要先开舱通风,进行作业环境安全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4)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要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严格按照与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协调货代、船代等,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到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管理室备案,同时在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堆场时,向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及紧急联系方式等。
(6)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船作业前,码头单位要提前将作业船舶的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类别、数量等告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提前做好作业准备工作。
4. 堆场市提、市入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人员要严格审查进入堆场的外来车辆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车辆进入堆场;要现场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包括随车配备的灭火器材是否有效,车顶是否悬挂危险品标志等,杜绝技术状况差、跑冒滴漏等车辆进入堆场;要严格审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严禁无资格驾驶员进入堆场;车辆进入堆场后,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人员要严格做好进入堆场外来人员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场;对需要入场的人员要详细进行安全检查,在门卫处寄存随身携带的火种、手机等物品,佩戴安全帽、穿着防静电服装,方可进入堆场,办理完相关业务后立即离场,不得在堆场区域内逗留,严禁穿带有铁钉、铁掌的鞋子进入堆场。
(3)在青岛港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出口业务、具有危险货物相关资质的生产厂家和装箱地点必须提前到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管理室备案,备案时按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通过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4)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堆场前,要提前提供装箱前、装箱过程中、装箱完毕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由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审核人员审核备案。
(5)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入堆场时,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人员必须检查客户提供的、由具备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证明书上必须注明具有合格资质的装箱地点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确认;同时提供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紧急联系方式等资料。
(6)属于6.1类有毒物质中剧毒品的,市提车辆要提供由公安部门开具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7)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协调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单位、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外来作业车辆以及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收货人等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相关外来单位、人员,做出书面安全承诺,保证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全过程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青岛港的相关要求。
5. 港内道路运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内运输路线要提前合理规划,危险货物集装箱进出闸口等要设置专用通道。
(2)港区内道路上危险货物集装箱拖车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大于35km/h,道路转弯处、通过闸口时不得大于5km/h,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的机械车辆行驶速度不得大于10km/h。
(3)港内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时,必须配备安全引导车进行引导,运输过程中不得无故私自停车,确需紧急停车时,运输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4)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船直装直取作业车辆的停放位置要现场确认,定置管理。
四、严格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应急管理
1.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足量的应急设备设施。灭火器材配置不低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规定要求,要配备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面具、耐酸碱手套和防化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青港货运、QQCT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在堆场内储存不少于60立方米的消防沙,QQCTU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在堆场内储存不少于50立方米的消防沙,保持消防沙干燥。
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指定应急专用集装箱叉车,停放在固定位置,集装箱叉车驾驶员必须24小时值班,遇紧急情况时立即参与应急处置。
3.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和公安局等单位要对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各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每年修订一次;当作业货种、作业方式、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等重大变更时,要立即修订。
4.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每月至少演练一次,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要联合码头、公安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每一名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相关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公安局消防支队消防员要参加演练。各单位要做好图片、视频、文本等演练过程记录。
5. 负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急响应的公安局消防支队消防员要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熟悉堆场的堆存区域、堆存货种、堆场内设备设施情况、堆场内及周边环境等,每月与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
6. 青港货运要与QQCT、QQCTU、西联、前港等港内相关单位和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周边港外单位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明确应急队伍构成、应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通讯联络、应急支援等事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联动演练。
7.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急演练或应急抢险前,每一名参与应急演练、应急抢险的人员必须掌握所处置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等,不得盲目施救。
8. 集团及各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要不定期开展无脚本现场应急实战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其他规定要求
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要对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季度开展一次危险货物作业制度规程、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专业培训,公安局要对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应急消防员每季度开展一次各类危险货物性质、应急处置措施的专业培训,各单位要做好对参训人员的考核评价。
2. 各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领导班子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每半年参加集团组织的安全管理责任、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安全管理业务及应急处置等内容的考核,提升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能力。
3. 集团安技部、业务部、公安局等主管部门和各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要用好青岛港危险货物监管平台,每天对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情况进行检查、研判,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置。
4. 集团安技部、公安局要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单位要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5. 集团已经下发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集团安技部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
6.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隔离表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1:
青岛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隔离表
类 项 |
2.1 |
2.2 |
3 |
4.1 |
4.2 |
5.1 |
6.1 |
8 |
9 |
易燃气体 2.1 |
× |
× |
15 |
5 |
15 |
15 |
× |
5 |
× |
无毒不燃气体 2.2 |
× |
× |
5 |
× |
5 |
× |
× |
× |
× |
易燃液体 3 |
15 |
5 |
× |
× |
15 |
15 |
× |
× |
× |
易燃固体 4.1 |
5 |
× |
× |
× |
5 |
5 |
× |
5 |
× |
易自燃的物质4.2 |
15 |
5 |
15 |
5 |
× |
15 |
5 |
5 |
× |
氧化性物质 5.1 |
15 |
× |
15 |
5 |
15 |
× |
5 |
15 |
× |
毒性物质 6.1 |
× |
× |
× |
× |
5 |
5 |
× |
× |
× |
腐蚀性物质 8 |
5 |
× |
× |
5 |
5 |
15 |
× |
× |
× |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9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表中的安全距离单位为“米”;2. 未尽事宜,以《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等标准规范为准。